2007年7月9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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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跳水皇后”状告出版社拖欠稿酬
杨金志

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“跳水皇后”高敏状告上海文艺出版社一案。高敏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,上海文艺出版社拖欠高敏自传《追梦》的稿酬,要求其支付17万余元费用。
  2005年4月9日,高敏委托她的丈夫作为代理人,与上海文艺出版社的代表签订了一份《图书出版合同》。这一合同约定,上海文艺出版社将为高敏出版《追梦》一书,并于2005年7月15日前出版。从2005年7月9日开始,上海文艺出版社为宣传此书,在全国举行了多场签售活动。
  高敏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表示,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,截至2005年10月15日,上海文艺出版社应支付版税(稿费),但上海文艺出版社至今分文未付。高敏曾多次与上海文艺出版社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交涉,但出版社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。为此,高敏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《图书出版合同》,并由出版社支付17.4万元报酬及拖欠产生的相应利息。
  被告上海文艺出版社在法庭上表示,高敏无权主张报酬,因为图书出版合同是由高敏委托他人签署的,而各方至今没有看到委托书。因此,高敏只享有对自传的署名权,不享有财产权。
  由于调解不成,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此案。